面對瞬息萬變的求職市場,打工仔時常會遇到各項挑戰,最可怕的不是寄了求職信沒有回音,而是遇到HR彈弓手!從初步面試到最後簽約,隨時可能會出現變數。臨簽約才說請了人?公司突然cut budget唔請人?甚至沒有任何理由,明明已發出offer,最後竟然彈回頭⋯⋯打工仔除了感到挫敗,更想向HR求證到底發生什麼事。小編訪問了4位彈弓手苦主的慘痛經歷,並邀得兩位人力資源管理顧問分享六大求職智慧錦囊,教大家怎樣應對HR彈弓手,助你在窘局中沉實應對。
Jordy:大型物流公司人力資源部經理,年資:8年
Fiona: 國際人力資源公司資深顧問,年資:12年
張先生在金融業界有超過八年的經驗,他經過三輪嚴格的面試,終於在一家大型跨國公司獲得了數據分析師的職位Offer,並確定了在一個月後正式上班,在上班當日簽署正式合約。然而,就在簽約前一星期,公司的HR突然通知他,公司決定暫停這個職位的招聘。張先生非常沮喪,以為這種事情不會在大公司發生,同時他已經拒絕了兩個工作機會。
Jordy指出這種情況偶有發生:「當有同事辭職,該部門就會急急請人。但在招聘過程期間,部門也會在公司內部作出審視,可能是不同部門之間的人手調配,又或者索性減少人頭以節省開支。」Jordy建議求職者在獲得正式的書面合約之前,嘗試要求公司提供書面工作承諾書。
「你可以禮貌地向HR索取一份書面的職位保證,或者是電子郵件確認。承諾書當中至少要寫明員工的聘用職位、到職日期等基本資料。」不過Jordy都補充,雖然《僱傭條例》有提到「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,並可包含明言或暗示的條款。
」但由於求職者並未簽約,雙方並未開始正式的僱傭關係,所以嚴格來說他們在法律上未有全面的保障。但如果求職者堅持要求公司提供相應的書面承諾,即使最終公司決定撤銷職位,他也有實質的證據,去就失去的機會向勞工處尋求補償。
從事科技業的李小姐接受了一間初創公司的聘請,由於李小姐的辭職通知期為兩個月,所以李小姐便告知新公司要在兩個月後才可入職。沒想到在一個月後,她得知新公司因為業務需求迫切,提前招聘了另一名員工。而同時李小姐已遞辭職信,現職公司已聘請了新的員工並正與李小姐進行工作交接。新公司放棄自己,又無法返回舊公司,李小姐可算是兩頭不到岸,突然成了失業大軍。
職場是殘酷的,除非你實力非凡,非聘請不可,一間公司又怎能空着一個職位足足兩個月?Fiona認為在轉工時,打工仔要作出適當的衡量:「如果你對新工作非常有興趣,而舊公司的辭職代通知期又較長,不妨考慮提早辭職,以有薪假期或者代通知金去提前請辭。當然你需要仔細計算因此而失去的收入,並與新工作的薪酬進行比較。如果新工作提供更高的薪水,那麼這段時間的收入損失可能很快會得到彌補。」
根據《僱傭條例》第II部有關終止合約的部分列明:「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,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。」假設李小姐的合約中規定需要提前兩個月通知僱主以終止僱傭關係,但新公司希望她在兩星期後便到職,那麼她就需要支付給僱主一個半月的薪金作為代通知金。但Fiona都提醒,提早離職也有一定的風險,所以打工仔可主動向新公司提出在正式上班前提前簽約,若果新公司對職位有一定的急切性,通常都不會介意提前把合約準備好,讓僱傭雙方都能買個安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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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先生在某公司應徵市場部經理一職,經過了幾輪面試,HR才告知周先生,由於內部架構調整,他將會分配到高級市場主任的職位,職銜不同但人工比舊公司原有的職位有所提升。周先生非常糾纏,做了3年經理,轉工反而要被降級,令他不知如何是好。
職銜還是金錢緊要?可能每個人都有不同的選擇。Jordy認為打工仔要着眼往後的發展:「每間公司的規模不一樣,亦有自己的職級架構,你要了解該職位的職責,而非單靠職銜去斷定這個職位的價值。如果新工的薪金有所提升,只是職銜有變,可與HR商討一個清晰的職業發展路徑,包括未來可能的晉升和薪酬增長計劃。如果長遠來說,新工有更好的發展,一時的降級又算什麼?但若果新公司提供的職位不僅職級降低,連薪金也降低,就不如考慮放棄該職位,重新尋找更符合自己期望的工作。」
Jordy提醒,如果僱主是在僱傭合約簽署並生效後才擅自更改僱員的職位,這在法律上可能構成合約違反,僱員可以基於這些條款要求補償。打工仔可參考以下的《僱傭條例》條文:
「凡僱傭合約為書面合約,僱主須在該合約簽署後,或如該合約需經過生效程序,則在該程序完成後,立即向該人提供該合約副本一份。
」《僱傭條例》第X部第44條;
「凡第 44 條所提述的僱傭條件或在任何時候有效的條件有所變更,僱主必須以能令僱員明瞭的方法,告知僱員該項變更。 」《僱傭條例》第X部第45條
張小姐加入了一間廣告公司擔任銷售主任。在試用期即將結束之際,廣告公司的高層管理發生變動,新管理團隊決定要作出內部重組,張小姐被告知不能簽署長期合約,意味著她無法通過試用期。張小姐深受打擊,認為自己在試用期內的工作表現不俗,管理層的變動只是一個方便的藉口。
面對試用期即將結束的不確定性,Jordy認為採取積極態度是關鍵:「為了表達你對工作的誠意,打工仔可以與直接上司開誠布公地溝通,詢問你在試用期間的具體表現和改善空間。如果你認為自己需要更多時間來證明你的能力,更可以提出延長試用期。而在請求時,你要具體講出你的發展計劃,並且說明額外的時間如何能夠讓你更好地為公司貢獻。」她亦指出若果你能積極地表現出你對工作的熱誠,很有可能可以打動上司,而就算真的無法改變離職的事實,你的舉動都會令公司留下印象,假以時日公司需要聘請新員工時,HR都會第一時間與你聯絡,所以在最後關頭盡力一搏絕對是百利而無一害。
另外,Fiona提醒試用期內終止僱傭合約不是僱主特有的權利,《僱傭條例》對於試用期的僱員也提供了保障:
「凡在書面或口頭僱傭合約內明示議定該僱傭屬試用性質,合約又無訂明終止合約所需的通知期,則合約可按以下方式終止 ——
(a)任何一方可在該僱傭的首個月內隨時終止該合約,無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;
(b)任何一方可在該僱傭的首個月之後,隨時給予對方不少於7天的通知而終止該合約。」《僱傭條例》第II部
條文的規定是適用於僱傭雙方,打工仔若果在試用期內覺得該份工作不適合自己,都可以隨時辭職,最長也只是七日通知。這些規定為員工在試用期間提供了必要的彈性和自主權,讓你可以更快地找更合適的工作機會。
求職從來沒有一個絕對的對策,要裏裏外外都做好準備。以下兩個智慧錦囊適用於任何求職疑難:
直至你正式開始新工作之前,請一定要繼續應聘其他職位。Fiona指出就業市場充滿着不確定性:「無論你將要加入的公司多麼有信譽,都有可能因為各種外部因素或內部決策的改變而影響到你的聘約,包括經濟波動、公司重組、甚至是管理層變更,所以一日未簽約,打工仔都應繼續去見工,若果同時得到多過一個的工作機會,這除了可成為你的後備方案,更可用作薪資和條件談判的籌碼,增加自己在職場的議價能力。」
在接受新工作的聘請之後,千萬不要急於在公司表現出即將要離職的態度。與上司和同事保持積極和諧的互動,這不僅是一種基本的禮貌,也是職場上的一種聰明策略。Fiona提醒,一些員工在確定了新的職位後,便會放鬆自己的工作態度,有時甚至公開慶祝,這其實是極不恰當的:「你必須記住,當前上司提供的推薦信,將會直接影響你在新公司的職前評價。而如果你是轉工不轉行,考慮到行業圈子通常很小,難保一日你要在職場上再次與舊上司和舊同事合作。保持謙卑的心去做好自己的工作本份,完成交接工作,凡事留一線往往是職場上的明智之舉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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